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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武陵山珍”商标打响品牌保护的第一枪

 
  发表时间:2012-02-22 11:24:22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2224次  
   
    Ipad商标案越演越烈,如一磅重量级的炸弹在中国社会里炸开了花;4460元,“林书豪”商标被抢注,最近发生的新闻事件引起公众对商标意识再次升级。

  一枚小小的商标能引动如此大的经济效益,IT巨头在对它未握有权利时,也只能如履薄冰地经营。苹果公司在华的商标侵权给世界范围的企业上了一课,如果需要推广自己的品牌,“商标注册先行”是所有企业都需掌握的技巧。可是在现实中,不少经营者一心扑在实体经营中,疏于品牌保护,自己在市场上形成的“无形标签”未能及时注册,让投机者有可乘之机。

   近日,重庆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告捷。吴成发(成都武陵山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3年提交“武陵山珍”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餐馆,饭店等服务上,该商标经公告后,重庆武陵山珍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经过4年审理,商标局于2009年10月作出裁定异议成立,吴成发的“武陵山珍”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吴成发不服该裁定,于2009年12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重庆武陵山珍委托重庆强大代理该商标异议复审,而商评委的裁定仍是不予核准注册。

  吴成发不服商评委的裁定,起诉至北京一中院,重庆武陵山珍委托重庆强大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成发注册“武陵山珍”商标是不正当抢注重庆武陵山珍的未注册商标,并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成渝两地的商标争夺战不胜枚举,关于“武陵山珍”商标权归属牵涉商品市场的稳定,由于重庆武陵山珍公司的著名度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关于阻止商标抢注的法律背景

  商标抢注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经营者如未及时在我国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自己的品牌在市场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对于抢注者的行为,我国的《商标法》对此种行为有明确的遏制,体现在:一是第十三条一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是对已有达到驰名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二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是对未达驰名却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而“武陵山珍”案的情况正是属于后者,虽然它只是国内成功阻止商标抢注的案例之一,但此案的胜诉为重庆本土的品牌能走出家门奠定基础,亲历教训的企业对品牌将会加强保护力度。

  本章词条:武陵山珍、合肥商标网、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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