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网,合肥商标网,合肥商标注册,合肥商标转让   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点地图 | 我要留言
商标网,合肥商标网,合肥商标注册,合肥商标转让
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范围 新闻动态 法律法规 商品分类 留言系统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新闻动态
 
点击排行 Top10 Hots
最新发布 Top10 News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 卷烟商标何时褪下“美丽外衣”
 

卷烟商标何时褪下“美丽外衣”

 
  发表时间:2012-01-20 14:17:14  来源:科技日报  浏览:4484次  
   

将新闻进行到底
  “中南海”、“中华”、“熊猫”、“南京”、“牡丹”、“黄山”……中国卷烟的名字网罗了国家以及中央机关、名胜古迹等名称,真是看上去“很美”。

  不过,由于认为“中南海”作为香烟的商标有损中央国家机关形象,并容易误导消费者,控烟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中南海香烟的商标。而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原告新探中心的诉求,目前,新探中心已经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焦点一:“中南海”商标是否应该撤销?

  据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公益律师黄金荣介绍,2009年4月,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其依《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

  申请书提出,“中南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2001年修订《商标法》第10条明确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允许对这类商标进行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对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予以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书还提出,“中南海”作为卷烟商标的使用不仅直接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2006年1月9日已经在我国正式生效,其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可能对其特性、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

  [律师说法] 黄金荣认为,中南海是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还会误导消费者,并且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相抵触。

  焦点二:十年期满是否应继续有效?

  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拒绝撤销“中南海”商标,于是,新探中心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起诉要求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中南海”商标。

  北京市一中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现行《商标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认为这是对根据现行《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获得注册,并通过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和占有相应市场份额的商标及其权利人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中南海”争议商标申请及获得注册的时间均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施行之前,因此,该争议商标应该继续有效。

  黄金荣告诉记者,在2001年的《商标法》实施前,已经过注册的“中南海”商标可以继续有效,但注册商标有一个为期十年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审核批准后才能继续生效。“中南海”商标注册于1997年,当其为期十年的有效期终结后,再申请续展注册时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即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因此,2007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处理中南海商标续展申请时不应予以核准,在已经核准的情况下,也应根据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1页 第2页
  本章词条:  
   
  前一篇:安达市工商局着力保护商标专用权
后一篇:“开口笑”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友情链接:三次元 合肥家教 合力叉车配件 电子手轮 站内检索:
首页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留言反馈 百度统计 蜘蛛
版权所有 安徽智多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2055号
E-mail:609239548@qq.com 电话:0551-65639233 传真:0551-65639233
地址一:合肥市市府广场天徽大厦C座6A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