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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商局公布2010年十大典型打假案例

 
  发表时间:2012-01-18 21:18:14  来源:中安在线  浏览:4553次  
   

 

     记者获悉,2010年十大典型打假案例中并没有相关食品类的,说明去年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一个很大的改善。

  据了解,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由合肥市政府成立的纪念活动领导小组还将组织隆重的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案例一: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白酒案

  案例回顾:当事人于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分两次从肥西官亭王某手中购进标注“安徽双轮集团安徽高炉酒厂、安徽双轮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炉”牌高炉家酒总计150件,规格500ml*6瓶/件。

  经肥东县工商局查证,“高炉”系安徽高炉酒厂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当事人被查获的上述“高炉”牌高炉家酒经安徽双轮酒业有限公司成品酒鉴定中心检验后鉴定为假冒商品。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售出50瓶,涉案非法经营额为46586元。

  维权结果:当事人销售假冒“高炉”牌高炉家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假冒的“高炉”家酒141件零4瓶,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张某销售假冒“HONDA”摩托车配件案件

  案例回顾: 2010年7月20日,合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经一路与纬一路交叉口巡查,发现在合肥某塑胶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仓库有人在卸货,经检查,发现其卸载的是“HONDA”摩托车汽缸体组合配件,当事人张某不能提供“HONDA”摩托车汽缸体组合配件的相关手续及营业执照,工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239个标注“HONDA”商标的摩托车汽缸体组合配件。

  经查证,当事人张某共购进侵权商品240个,期间销售了一个。经“HONDA”商标注册人“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配件属“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维权结果: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HONDA”摩托车汽缸体组合239个,3.罚款50000元。

  案例三:蒋某销售假冒油漆案

  案例回顾:2009年12月3日,合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合肥市瑶海区东站社居委巡查,发现当事人蒋某在此地租房从事销售油漆的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是“香港紫荆花”及“金装多乐士”油漆,当事人不能提供“香港紫荆花”及“金装多乐士”油漆的相关手续及进销货凭证。

  当事人销售的“香港紫荆花”油漆经“紫荆花”注册商标注册人“TM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紫荆花制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商品包装,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金装多乐士”油漆经过“多乐士”注册商标注册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声明确认“上海南翔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等企业及其生产的“金装多乐士”金装全效合一净味木器漆等产品不属于卜内门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与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维权结果: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油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香港紫荆花漆107箱,香港紫荆花漆20桶,金装多乐士净味木器漆135箱,3.罚款50000元。

  案例四:安徽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大米包装袋案

  案例回顾:2010年2月上旬,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订购假冒“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大米包装袋,用于包装大米销售。当事人2010年3月以进货价3.80元/公斤的价格,从黑龙江密山馨香米业有限公司购进大米,灌装假冒“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大米,该“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大米包装袋经黑龙江省虎林市九鼎贡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虎林市九鼎贡米有限公司举报材料和印制的假冒“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大米包装袋《产品鉴定书》各一份。

  维权结果: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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