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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诉网站侵犯专利权第一案 原告一审未获支持

 
  发表时间:2012-01-26 15:30:42  来源:合肥商标网 浏览:2362次  
   
全国首例诉网站侵犯专利权案9月13日有了初步结果,原告荆玉堂、江苏堂皇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皇公司)要求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获上海一中院支持。
  
  案情回放:
  
  易趣网是国内从事网上交易活动的知名网站。今年年初,有用户在易趣网上发布“无限魅力”、“丁香天堂”等床上用品的商品信息,并公布了价格。原告之一的荆先生看到后,认为这些商品与自己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十分相似,而自己只许可堂皇公司使用,同时易趣网公布的价格还低于堂皇公司产品的价格。于是,荆先生和堂皇公司将易趣网的经营者-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易趣网究竟是否侵犯了荆先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易趣网方否认自己侵权,他们表示,易趣网仅仅是网络交易的专用平台,并没有涉及到或者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交易行为。网上所有的用户信息均由用户直接上传,不是网站发布的,另有卖家。另外,为了保证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合法经营,网上已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查询系统以供权利人举报。
  
  但荆先生和堂皇公司并不想把实际卖家列为共同被告,他们表示,虽然卖家不一定是网站本身,但是产品是通过易趣网来卖的,易趣网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易趣网提供的是网络交易服务,具体而言,其向卖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卖方向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而其对买方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传递信息,因此,易趣网不是网络交易的一方主体,其也不是买卖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此外,在易趣网被控侵权商品的相关信息中,已经明确显示了卖家的主体身份。由于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供其从两被告处购得被控侵权商品的证据,法院对两原告主张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易趣网发布被控侵权商品图片等信息的行为,法院认为,发布被控侵权商品图片等信息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认定的侵权行为。易趣网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从本质上来讲,应属于信息网络服务范畴,易趣网在相关协议中已向用户明确,用户在易趣网交易平台上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易趣网用户将自己欲出售的物品按照易趣网上交易平台程序的规定登录在易趣网交易平台上,均由用户自行发布信息,并按有关标准向易趣网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等。而买方或者卖方一旦成为易趣用户,均应受到相关协议的约束。同时,易趣网上设立了“知识产权所有者举报系统”,两被告在接到两原告委托的律师发出的《律师函》之后,亦向相关用户发出电子邮件,要求对在线物品进行自查与核实,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明知相关用户上传到易趣网上的商品图片等信息中含有侵权或者违法内容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措施,为该用户提供了发布信息的渠道。因此,两原告主张两被告在易趣网站上发布被控侵权商品图片等信息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荆先生和堂皇公司诉称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本章词条:合肥商标网|知识产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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