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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之歌》侵权《牡丹之歌》,终审判决结果竟如此!

 
  发表时间:2020-06-07 14:51:28  来源:安徽智多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980次  
   

   “小岳岳”岳云鹏的《五环之歌》,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在表演中,小岳岳多次演唱,获得观众们的喜爱,更是在大鹏自导自演的《煎饼侠》中,被作为推广歌曲。而作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却引来了侵权被告之事。听过《牡丹之歌》的肯定会发现两首歌的曲调十分相近。

     据悉,《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和吕远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众得公司后经乔羽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牡丹之歌》词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之共有权利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未侵犯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的改编权。
 
  本案中,众得公司仅从词作者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因此,无法单独主张曲谱部分的权利,也无法作为词曲作者共同的继受权利人主张歌曲整体的权利。
 
  法院在认定众得公司仅享有歌词的改编权之后,对《五环之歌》是否侵权的判断,就转变为其歌词是否属于对《牡丹之歌》歌词改编的问题。    

       从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看,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且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其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 

  本章词条:《五环之歌》 侵权 驳回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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