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回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对象应当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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