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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引发驰名商标与通用名称之争——“沁州”遭遇“沁州黄”

 
  发表时间:2012-01-26 15:14:47  来源:合肥商标网 浏览:2071次  
   

 

      2010年12月20日,远在山西晋东南的长治市沁县,谷子的丰收并没有带给石耀武太多的喜悦。令这位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隐隐作痛的是,该公司在第30类小米商品上的“沁州”注册商标作为山西省农产品领域为数不多的驰名商标,却陷入了经年的维权事务之中。其他公司在小米商品上标注“沁州黄小米”与自己公司的名牌商品上标注“沁州”牌黄小米现象的共存,深深困扰着他。虽历经行政、司法程序,与其“沁州”商标仅一字之差的“沁州黄”名称是否构成对“沁州”商标侵权的疑问至今依然未决。
“沁州”驰名商标的前世今生
      作为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的带头人,站在办公区,望着清冽流过的漳河水,石耀武向记者讲述了“沁州”驰名商标的前世今生。
      在历史上,沁州黄小米因是宫廷贡米而出名,但只产于山西省沁县次村乡檀山村独特的土壤气候环境下,产量很低。为了使沁州黄小米产业化、商品化,沁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成立了沁县沁州黄谷子开发服务部,该服务部的科研人员对于该谷子的生物学特征和生长环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实验,经过精心的科研攻关,于1990年该服务部的《沁州黄谷子开发研究》项目通过专家鉴定,获得科研成果。该项科研成果打破了传统的“沁州黄”“不能下山、不能高产、不能施肥”的三不禁区,从此沁州黄走向了产业化的道路。
      为了在商品化的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品牌,沁县沁州黄谷子开发服务部于1992年在第30类小米商品上注册了“沁州”商标,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沁州?誖黄小米。随着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沁州”牌黄小米被相关消费者认同,其系列产品在全国市场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2001年,经过沁县体改委批准,由原沁县沁州黄谷子开发服务部的全体职工组成新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设立了山西省沁县沁州黄小米有限责任公司,即今天的山西省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原服务部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科研成果权和“沁州”注册商标专用权归新公司所有。
      由于不断的推广和宣传,“沁州”商标自1997年以来,连续四届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2006年6月,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你来我往的“米权”之争
      一方认为“沁州黄”是小米的通用名称,一方认为其使用侵犯了自己“沁州”商标专用权,数年来,沁县米企之间权利之争你来我往。
      石耀武告诉记者:在20世纪末的前后,沁县有一批小米加工、销售企业相继设立,这些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大比例使用“沁州黄”、“沁州黄小米”字样。这些企业以“沁州黄”是通用名称为由,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从2006年3月至今以来,屡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陷入了长期的诉讼泥潭之中。
      据介绍,关于“沁州黄”是否构成小米商品通用名称这一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曾于1994年在商标异字第393号《关于“沁州”商标异议的裁定》裁定中认定:“沁州黄”未成为小米产品的通用名称。
      同样的认定亦出现于司法判决中。2005年,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在小米产品上标注“沁州黄”字样,经举报后,山西省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扣留了其部分产品。为此,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以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作出的判决认为: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以地名、商品通用名称为由使用“沁州黄”字样的理由不能成立;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在客观效果上足以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真实来源、质量水平等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了对“沁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后,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维持了一审判决。
      如是判决并未抑制“沁州”与“沁州黄”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2008年,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向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侵犯其“沁州”商标专用权。为此,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沁县田园香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十企业在小米商品上使用“沁州黄”、“沁州皇”是否构成侵权的请示》的批复。而后,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针对此批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9月作出工商复字[2008]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该决定书认为:第一,从目前的相关材料看,沁州黄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是小米品种的通用名称;第二,“沁州”商标是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申请人在其经销的小米商品包装上使用“沁州黄”、“沁州皇”、“沁州黄珍品”、“沁州黄小米”等字样,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构成了对“沁州”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而决定维持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批复。
      因不服复议决定,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现在被法院中止审理。原因是2008年11月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以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
“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权”之诉
      2009年11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认为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小米商品包装上使用“沁州黄”、“沁州黄珍品”、“沁州黄鼻祖”等字样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侵犯了“沁州”商标专用权。随后,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已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庭之上,“沁州黄”是否是通用名称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此前的一审判决认为,根据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长行初字第012号行政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晋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2008年5月22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沁县田园香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十企业在小米商品上使用“沁州黄”、“沁州皇”名称是否构成侵权的请示》的批复、2008年9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工商复字【2008】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通用名称的概念及通用名称应具有的广泛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予以证实“沁州黄”不属于通用名称。
      对此,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沁州黄”从来不是任何企业最初使用,也不是任何企业在注册商标或者经营该产品后独创的名称。并举证GB19503-2004《原产地域产品沁州黄小米》,以证明沁州黄小米从法律上明确为通用名称。还举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作出的ZC1957132BH1号、ZC3828902BH1号两份《商标驳回通知书》,证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两次明确“沁州黄”是谷物品种的通用名称。
      然而,沁州黄公司对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同。因为第一,檀山皇基地公司洽洽拥有一件“沁州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即为第31类谷物,该商标的注册可以说明商标局认为“沁州黄”不是谷物品种的通用名称;第二,“沁州黄”不是通用名称,已被工商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各级人民法院多次认定;第三,传统的“沁州黄”只是沁县的祖先留给沁县人的一笔文化遗产,只是为数极少的产品,并未成为商品。他人不得以历史上有沁州黄的称谓而侵犯其继承所得的商标专用权及科研成果权。
      石耀武告诉记者,如今在山西、北京、山东、河南等地,到处都可以看到不同厂家生产的沁州黄小米,其中有沁县产的,也有山西省其它地区产的,更有许多是山西省以外的企业生产的。从1989年至今,为沁州黄小米的发展而投入大量精力财力的人们该如何收获他们的果实?承载着这一答案的山西高院的终审判决因此而备受期待。本报将关注该案件的进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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