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网,合肥商标网,合肥商标注册,合肥商标转让   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点地图 | 我要留言
商标网,合肥商标网,合肥商标注册,合肥商标转让
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范围 新闻动态 法律法规 商品分类 留言系统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法律法规
 
点击排行 Top10 Hots
最新发布 Top10 News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表时间:2012-01-20 14:45:43  来源:未来星 浏览:8164次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本章词条:  
   
  前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后一篇: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友情链接:三次元 合肥家教 合力叉车配件 电子手轮 站内检索:
首页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留言反馈 百度统计 蜘蛛
版权所有 安徽智多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2055号
E-mail:609239548@qq.com 电话:0551-65639233 传真:0551-65639233
地址一:合肥市市府广场天徽大厦C座6A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