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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

 
  发表时间:2013-04-23 09:21:08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918次  
   

      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合肥商标注册-智多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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