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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发表时间:2013-04-07 09:16:52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817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合肥商标注册-智多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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